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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梅泰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1  

						证券代码:300038            证券简称:梅泰诺         公告编号:2018-117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
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于2018年8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9
月1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旷怡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2018
年9月10日-2018年9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8年9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15:00至2018年9月11日15:
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志勇先生主持,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1
规定。
   出席会议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所持(代理)股份
490,612,6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867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持股份 490,479,6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856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133,0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4%。无股
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552,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
反对60,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639,9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650%;反对60,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8.63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552,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
反对60,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639,9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650%;反对60,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8.63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罗小洋、孟令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梅泰
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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