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9 证券简称:上海凯宝 公告编号:2018-032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 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程普路 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5 人,代表股份 473,014,7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14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471,586,7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01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7 人,代表股份 1,427,9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3 人,代表股份 62,963,9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763%。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61,536,0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430%。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427,9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33%。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穆竟伟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 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本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告的《2017 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独立董事在本次 会议上做了《2017 年度述职报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 472,998,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5%; 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1,94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62,947,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7%;反对 14,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2%;弃权 1,9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 472,998,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5%; 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1,94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62,947,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7%;反对 14,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2%;弃权 1,9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披露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 472,998,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5%; 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1,94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62,947,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7%;反对 14,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2%;弃权 1,9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 472,998,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5%; 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1,94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62,947,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7%;反对 14,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2%;弃权 1,9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7 年度审计报告》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此项议案,同意 472,998,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5%; 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1,94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62,947,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7%;反对 14,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2%;弃权 1,9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公司总股本 1,071,493,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 1 元(含税)。 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对此项议案,同意 472,993,1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 反对 19,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 1,94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62,942,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7%;反对 19,67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2%;弃权 1,9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 472,993,1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 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7,01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62,942,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7%;反对 14,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2%;弃权 7,0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 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对此项议案,同意 472,998,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5%; 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1,94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62,947,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7%;反对 14,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2%;弃权 1,9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