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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洲电气: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公告2017-11-15  

						证券代码:300040           证券简称:九洲电气           公告编号:2017-085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
电气”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丁晓琴律师、张芳律师参加九洲电气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3:30,召开地点为
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 609 号公司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九洲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洲电气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S&P       LAW FIRM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邮编:100006

    Add:At3\F Beijing Tower, No.10 East Chang An Avenue,Beijing China   Postcode:100006

    电话(Tel):(8610)65288888                        传真(Fax):(8610)65226989

    网址:www.splf.com.cn                               电子邮箱:splf@splf.com.cn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洲电气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洲电气”)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哈尔滨九洲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
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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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经核查,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
    (二)经核查,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哈尔滨
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经核查,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届
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通
知全体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 609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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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董事会
刊登的《通知》中具体载明了本次网络投票方式的投票系统、起止时间和投
票时间、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等
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通知》,凡 2017 年 11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
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公司股份 136,701,90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9.4879%。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
    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代表公司股份 14,160,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0905%。
    经合并统计参加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人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合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136,701,90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9.487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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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
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
票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沈阳昊诚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票136,701,9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4,160,7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对莫旗九洲纳热光伏扶贫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票136,701,9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4,160,700股,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洲电气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 《补选付强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票136,701,9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4,160,7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本所律师的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列入表决的前述全部议案均依
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有效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以下
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焕政                                    丁 晓 琴




                                                          张    芳




                                                  2017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