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电气: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200MW风电BT总承包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17-11-20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 200MW 风电 BT 总承包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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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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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洲电气签署重大合同法律意见书
致: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200MW风电BT总承包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2017年11月16日,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电气”)
与亚洲新能源(金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亚洲新能源金湖县100MW
风电场BT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 “金湖风电总承包合同”),与亚洲新能源(宝
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亚洲新能源宝应县100MW风电场BT总承包合
同》(以下简称 “宝应风电总承包合同”)。鉴于上述事项,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洲电气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
同》(以下简称“《备忘录第7号》”)对《金湖风电总承包合同》及《宝应风电总
承包合同》的签署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基于对事实和《金湖风电总承包合同》及《宝应风电总承包合同》的了
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九洲电气就《金湖风电总承包合同》及《宝应风电总承包合
同》的签署进行公告的必备文件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洲电气签署重大合同法律意见书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同相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与九洲电气本次签署《金湖风电总承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亚洲新能源(金
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九州电气本次签署《宝应风电总承包合同》的合同相
当方为亚洲新能源(宝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所认为,亚洲新能源(金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亚洲新能源(宝
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作为签约主体是真实存在的。
二、合同相对方签署合同书的资格
经核查,本所认为,亚洲新能源(金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亚洲新能源(宝
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分别具有签署《金湖风电总承包合同》及《宝应风电总承
包合同》的合法资格。
三、合同书的签署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金湖风电总承包合同》及《宝应风电总承包合同》分
别由九洲电气与亚洲新能源(金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亚洲新能源(宝应)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各自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金湖风电总承包合同》及《宝
应风电总承包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金湖风电总
承包合同》及《宝应风电总承包合同》的签署和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金湖风电总承包合同》及《宝应风电总承包合同》
项下九洲电气与合同相对方亚洲新能源(金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亚洲新能源
(宝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真实存在,其分别具有签署相应合同的合法资格,并
且《金湖风电总承包合同》及《宝应风电总承包合同》的签署和合同内容合法、
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洲电气签署重大合同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200MW风电BT总承包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焕政 丁 晓 琴
张 芳
2017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