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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回天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年8月)2019-08-08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 年 4 月 19 日第五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19 年 8 月 7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天新材”或“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

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

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

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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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

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

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

性因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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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

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

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

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

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

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

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或者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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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或者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

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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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

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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