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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回天新材: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19年8月)2019-08-08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10 年 8 月 2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制订,2019 年 8 月 7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
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

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审计委员、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沟
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五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
方沟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
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

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
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委
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沟通:

    (一)沟通时点:会计年度结束后至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进场,保持联系沟
通。
    (二)参加沟通人员及形式: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年审项目负责人、公司管
理层人员组织召开现场沟通会议、电子邮件、电话沟通等形式,会议主持人由审
计委员会主任担任。

    (三)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
    2、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汇报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风险
状况及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
    3、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书面意见;

    4、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用的恰当性;
    5、内部审计的工作开展及与外部审计的沟通情况;
    6、重要事项及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识别、评估和分析;
    7、会计师事务所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的适当性;
    8、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管理建议书涉及事项的落实情况;

    9、监管机构提示关注问题的讨论;
    10、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自主议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事中沟通:
    (一)沟通时点: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入场后至审计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束
日之间的适当时间。

    (二)参加沟通人员及形式:可以选择采用现场会议、电话、邮件或传真等
沟通形式。
    现场沟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年审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参加
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采取电话、邮件或传真
等沟通形式的,也应形成相应的沟通记录。

    (三)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委员会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2、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初步审计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再

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3、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陈述审计工作是否受到限制以及被
审计单位的配合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审计委员会陈述事前沟通内容的审计情况:审计程序
是否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存在重大审计疏漏;

    5、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应主动向审计委员会陈述在年报审计过程中被审
计单位存在的未被独立董事关注的重大事项;
    6、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具体会计审计疑难问题和存在争议分歧的事项;
    7、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
    8、与会三方自主决定的其他议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后沟通
    (一)沟通时点:审计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束日至财务报告披露日之间的
适当时间。
    (二)参加沟通人员及形式: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年审项目负责人、公司管
理层人员组织召开现场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

    (三)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的影响及披露;
    2、尚未解决的重大会计、审计分歧;
    3、重大风险事项、持续经营能力的讨论及披露;
    4、关联交易及其资金往来情况;

    5、对外担保情况;
    6、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总结;
    7、审计委员会审阅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书面意见;
    8、与会三方自主决定的其他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应在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对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
大会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
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