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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回天新材: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2019年8月)2019-08-08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

(2011 年 8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 年 8 月 7 日第八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确保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对所有投资者的公平性,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得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
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条 公司在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

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

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证券部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重大信息。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
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
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特定对象
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及时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九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并明确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公司发现特
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
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应将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同时披露该通报事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
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二个工
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
信息进行自愿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视情况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

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将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及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
相关活动的资料(包括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承诺书、会议记录等)妥善
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