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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回天新材:关于公司股东、董事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8-13  

						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           公告编号: 2019-62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董事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8 月 12 日,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
天新材”)的股东曹洪俊先生、董事刘鹏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曹洪俊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7 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刘鹏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2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曹洪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曹洪俊:
    你作为回天新材持股 5%以上的股东,于 2019 年 6 月 3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回天新材股份 850 万股,减持导致你持有公司股票比例由 6.86%降至 4.83%。
你在持股比例减少至 5%时,未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也未在此之前停止买卖回
天新材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
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
次发生。”
    二、关于对刘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刘鹏:
    你作为回天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减持回天新材股份 10,000 股,成交金额约 8.5 万元,但未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
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
为再次发生。”
    三、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督促董事刘鹏先生及持股 5%
以上股东进一步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