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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科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3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7-104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联名提交的《关于提请深圳市朗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
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增加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17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7年11月13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
19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2日15:00至20
17年11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卫先生主持,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
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88,524,8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26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1,812,1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29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46,712,6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9646%。
    3、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1/3
19,738,9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77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
表股份 1,08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1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
股份 18,649,9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959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
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440,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2561%;反对
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弃权5,059,782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5,059,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15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654,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74.2399%;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7%;
弃权5,059,7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59,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5.633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031,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6.6836%;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493,2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520,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316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218,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7.3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520,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69%。

    上述议案二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3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童曦、程国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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