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朗科科技:关于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公告2018-01-16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4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
                       明专利权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起
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成科技”)、 赛孚耐(北京)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孚耐”) 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
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
事项,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准许撤诉申请的
(2017)粤 73 民初 4525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
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成科技”)、 赛孚耐(北京)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孚耐”) 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
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 ZL99117225.6)。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并于同
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粤 73 民初 4525 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
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此 案 详 情 请 见 公 司 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
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由于与精成科技达成和解,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
撤诉,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粤 73 民

                                     1
初 452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
回本案起诉。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
深圳市速马铁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马铁客”)侵犯公司发明专利
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
号: ZL99117225.6)。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200 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
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10 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前述案件并于同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2017)粤 03 民初 2597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与速马铁客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鉴
于此,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等
材料。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准予撤诉的裁定书。

    除此之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的处理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上述诉
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7)粤 73 民初 4525 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粤 03 民初 2597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