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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科技: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2018-11-12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0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
                     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刚科技”)、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一案,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 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16)粤03民初809-

812号、(2018)粤03民初1489-1493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2016)粤03民初 809-812号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年 5月 2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四份涉及不同涉案产品的《民事起
诉状》,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
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
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深圳中院于2016年5月25日正
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
(2016)粤03民初809-81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
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3民初809-81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
裁定书》,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
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因此,深圳中院对上述诉讼案件并无管辖权,上述诉讼案件应移送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裁定驳回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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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四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
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审
理上诉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10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
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
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2017年2月10日,公司收到
深圳中院的《传票》。2017年2月23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
年2月24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此 案 详 情 请 见 公 司 分 别 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
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及2016年7月26日、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
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有关(2018)粤03民初 1489-1493号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五份涉及不同涉案产品的《民事起诉
状》,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
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
件。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489-1493号《受理
案件通知书》。
    此 案 详 情 请 见 公 司 于 2018 年 5 月 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
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深圳中院主持调解,案件各方当事人已经于2018年11
月9日签署了《和解协议》。
    2、深圳中院于2018年11月9日向公司送达了《民事调解书》【(2016)粤03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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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809-812号、(2018)粤03民初1489-1493号】。主要内容如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深圳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
侵犯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被告深
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销售、许
诺销售的方式侵犯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
    (2)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向原告深圳市朗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赔偿金。若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深圳
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赔偿款。
    (3)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被
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本案签署调解协议后继续向经销商销售专利产品,
原告不会再向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起涉及ZL99117225.6号的发明专利
诉讼。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共九个案件诉讼费,深圳中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没
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民事调解书》若顺利履行,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
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对因履行该《民事调解书》形成重大依赖。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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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6)粤03民初809-812号、
(2018)粤03民初1489-1493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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