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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2019-03-1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其它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
华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取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认为大华
所在担任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
计意见。大华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2、经公司内审部审阅大华所相关执业资料、调查大华所的诚信情况等,认为大华
所符合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
对聘请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审查意见。
    3、公司聘请大华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公司《章程》
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9年度的
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与现有管理水平相称的
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在完整性、
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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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几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具体为:
    1、2010年4月19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2009年的专利年费6万
元,2010年8月11日从深圳发展银行中心城支行支付2009年移动存储产品宣传广告费
0.45万元,这两笔费用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4月份将该款项的
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2、2011年5月20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
师费用50万元、40万元,2011年9月28日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120万元,
这三笔律师费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4日将该三笔款项的
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3、2012年计结存入广西朗科中国银行北海支行一般账户的募集资金利息73.97万
未按规定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于2013年1月21日将上述款项本息归还到募集资金
账户。
    4、2013年1月29 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中心区支行支付深圳市虎格广告有限
公司广告费用5万元,这笔费用不应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3年4月15
日将该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上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信息存在未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其它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
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四、关于2018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五、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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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
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权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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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   黄志业:


             仇夏萍:


             杨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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