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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09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5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关于修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未获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9年5月9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19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9 年 5 月 9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8日15:00至
2019年5月9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卫先生主持,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
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2,744,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26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52,425,8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16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
50,318,9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093%。
     3、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
9,31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
                                               1/3
份8,96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7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
3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4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704,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反对
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5%;反对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1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未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329%;反对
93,566,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06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23%;反对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计云生、丁小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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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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