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05-21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7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
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
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
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
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一案,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3 月 22 日、3 月 26 日、4 月 3 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
粤民终 427-430 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现已生效。因广州友拓拒不遵照上
述判决履行义务,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
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2019)粤 01 执 2609-2612 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执行案件。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广
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广
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4 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受
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
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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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定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广州友拓提交的
《民事上诉状》,诉请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民
事裁定书》,将全案移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
终 31-34 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 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
的(2017)粤民辖终 31-3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
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银行存款人民
币 1,000,000 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
院送达的(2016)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传票》,本案定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参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 73 民初 10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的
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
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 120,000 元;3)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人民币 14,250 元,财产保全费 1,770 元,由朗科科技负担 14,189 元,广州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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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负担 1,831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6)粤 73 民初 10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的
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
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 120,000 元;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
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 2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
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人民币 14,250 元,财产保全费 1,770 元,由朗科科技负担 13,882 元,
广州友拓负担 1,831 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 305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3)(2016)粤 73 民初 10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的
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
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 120,000 元;3)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人民币 14,250 元,财产保全费 1,770 元,由朗科科技负担 14,189 元,广州友
拓负担 1,831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 73 民初 10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广州友拓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2)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 120,000 元;3)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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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 2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
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4,250 元,财产保全费 1,770 元,由朗科科技负担 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 1,831 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 305 元。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广州友拓的《民事上诉状》,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
(2016)粤 73 民初 1027-1030 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民
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3 月 22 日、3 月 26 日、4 月 3 日收到了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民终 427-430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8)民终 4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 民初 1028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
项;
(2)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 民初 1028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 民初 102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发明
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250 元,财产保全费 1770 元,由朗科科技负担 13882 元,
广州友拓负担 1831 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305 元。二审案件受理
费 3000 元,广州友拓负担 2700 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3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18)粤民终 4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 民初 102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 民初 1027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 民初 102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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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发明
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250 元,财产保全费 1770 元,由朗科科技负担 14189 元,
广州友拓负担 1831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700 元,由广州友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18)粤民终 4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 民初 1029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 民初 1029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 民初 102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发明
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 2700 元,由广州友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2018)粤民终 4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 民初 1030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
项;
(2)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 民初 1030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 民初 103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发明
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4)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250 元,财产保全费 1770 元,由朗科科技负担 13882 元,
广州友拓负担 1831 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305 元。二审案件受理
费 3000 元,由广州友拓负担 2700 元,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300
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四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5 日、2016 年 10 月 29 日、2017 年 3
月 2 日 、 2017 年 12 月 26 日 、 2019 年 4 月 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
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
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
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
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
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民终 427-430 号《民事判决书》现已
生效,因广州友拓拒不遵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向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 01 执 2609-2612 号《执行
案件立案通知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执行案件,目前等
待法院执行裁定。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
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航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人民币 231226 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深圳市南山区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5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前述案件,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 0305 民初 5494 号《深圳市南山
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 0305
民初 5494 号《传票》,本案定于 2019 年 5 月 7 日开庭审理。2019 年 5 月 7 日,
公司参加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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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 549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2384.2 元,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目前正在商议是否上诉。
除此之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执行案件刚获立案受理,执行结果尚不明确,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就本次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9)粤 01 执 2609 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2、(2019)粤 01 执 2610 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3、(2019)粤 01 执 2611 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4、(2019)粤 01 执 2612 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5、(2019)粤 0305 民初 5494 号《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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