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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科技: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2019-05-24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8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PNY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PNY 公司”)2016 年 12 月 13 日向美国
夏威夷地区法院起诉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
“公司”),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
等。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法官 Stanley R. Chesler
签发的《意见与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PNY Technologies,Inc.
    地址:美国新泽西州帕西帕尼市杰佛逊路 100 号

    被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6 年 2 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其第 US 6829672 B1 号美国发明专利 “快闪电
子式外存储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为由对美国 PNY 公司提起诉讼,此案由美国德克
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受理,双方经过证据交换阶段、马克曼听证阶段,朗科科技
与美国 PNY 公司于 2008 年 2 月 11 日签署《和解协议》,朗科科技授权美国 PNY 公
司实施包括第 US 6829672 B1 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美国 PNY 公司向朗科科
技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
    PNY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向美国夏威夷地区法院起诉公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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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请求判令朗科科技在美国的第 8,074,024 号专利、第 8,332,585 号专利
无效和无法执行;
    (2)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
    (3)请求朗科科技赔偿因公司欺诈诱使美国 PNY 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
直接、三倍和惩罚性的损害;
    (4)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美国 PNY 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
    后来,PNY 公司将其诉讼请求修改为:
    (1) 存在引诱签订协议的欺诈行为;
    (2) 判决存在双方错误;
    (3) 判决存在双方错误;
    (4) 判决存在单方错误;
    (5) 判决目的不能实现;
    (6) 判决公司美国第 8,074,024 号专利无效;
    (7) 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 8,074,024 号专利不可执行;
    (8) 判决公司美国第 8,332,585 号专利无效;
    (9) 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 8,332,585 号专利不可执行。
    2017 年 3 月 8 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驳回 PNY 公司的请求、中止审
理或者将案件移送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审理。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收到夏威夷地区法院法官 Leslie E. Kobayashi 签
发的《部分允许、部分驳回被告关于驳回、中止审理或移送请求的决定》,将案件
移送至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审理,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
    2018 年 4 月 11 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驳回 PNY 公司的请求。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 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法官 Stanley R. Chesler
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对公司驳回 PNY 修改后的诉讼请求 1-3 项的动议,予以支持;对于公司驳回
PNY 修改后的诉讼请求 4-9 项的动议,不予支持。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 日、2018 年 8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
案件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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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针对 PNY 公司的第 4 项和第
5 项诉讼请求作出简易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裁定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法官 Stanley R. Chesler
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支持公司提出的针对 PNY 第 5 项诉讼请求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
    2、批准 PNY 主动申请撤回其第 4 项诉讼请求的动议;
    3、驳回双方的其他动议。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公司动议中法院没有支持的部分,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将继续进行
审理,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法官 Stanley R. Chesler 签发的《意见与决定》(英文名为
《OPINION & ORDER》)。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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