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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科技:关于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2019-06-17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2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
                           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贸易(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创歆”)、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创见”)、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奇”)、上海流翔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流翔”)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
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
司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9)沪 73 知民初
443-452 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及(2019)沪 73 知民初 453-461
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北京华奇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
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Drive Go 300(32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1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 11 号四层南区 112 号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原 告 于 被 告 三 经 营 的 “ 华 奇 天 地 数 码 专 营 店 ” 公 证 购 买 了 Transend
JetDrive Go 300(32G)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
包 装 上 印 有 的 网 址 指 向 被 告 二 经 营 的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的网店,该网店展示了被控侵
权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
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北京华奇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


                                          2
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Drive Go 300(64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 11 号四层南区 112 号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原 告 于 被 告 三 经 营 的 “ 华 奇 天 地 数 码 专 营 店 ” 公 证 购 买 了 Transend
JetDrive Go 300(64G)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
包 装 上 印 有 的 网 址 指 向 被 告 二 经 营 的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的网店,该网店展示了被控侵
权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
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北京华奇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
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Drive Go 300(128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 11 号四层南区 112 号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4
     原 告 于 被 告 三 经 营 的 “ 华 奇 天 地 数 码 专 营 店 ” 公 证 购 买 了 Transend
JetDrive Go 300(128G)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
包 装 上 印 有 的 网 址 指 向 被 告 二 经 营 的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的网店,该网店展示了被控侵
权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
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北京华奇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
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Flash 590(16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5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 11 号四层南区 112 号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原 告 于 被 告 三 经 营 的 “ 华 奇 天 地 数 码 专 营 店 ” 公 证 购 买 了 Transend
JetFlash 590(16G)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包
装 上 印 有 的 网 址 指 向 被 告 二 经 营 的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的网店,该网店展示了被控侵
权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
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北京华奇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
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Flash 780(8G)}
    1、案件当事人


                                          6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 11 号四层南区 112 号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原 告 于 被 告 三 经 营 的 “ 华 奇 天 地 数 码 专 营 店 ” 公 证 购 买 了 Transend
JetFlash 780(8G)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包装
上 印 有 的 网 址 指 向 被 告 二 经 营 的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的网店,该网店展示了被控侵
权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
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7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北京华奇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
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Flash 780(16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 11 号四层南区 112 号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原 告 于 被 告 三 经 营 的 “ 华 奇 天 地 数 码 专 营 店 ” 公 证 购 买 了 Transend
JetFlash 780(16G)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包


                                           8
装 上 印 有 的 网 址 指 向 被 告 二 经 营 的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的网店,该网店展示了被控侵
权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
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七)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北京华奇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
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Flash 810(16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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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 11 号四层南区 112 号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原 告 于 被 告 三 经 营 的 “ 华 奇 天 地 数 码 专 营 店 ” 公 证 购 买 了 Transend
JetFlash 810(16G)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包
装 上 印 有 的 网 址 指 向 被 告 二 经 营 的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的网店,该网店展示了被控侵
权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
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八)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北京华奇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
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Flash 810(32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10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 11 号四层南区 112 号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原 告 于 被 告 三 经 营 的 “ 华 奇 天 地 数 码 专 营 店 ” 公 证 购 买 了 Transend
JetFlash 810(32G)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包
装 上 印 有 的 网 址 指 向 被 告 二 经 营 的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的网店,该网店展示了被控侵
权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
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11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九)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北京华奇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
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Flash 810(64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 11 号四层南区 112 号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原 告 于 被 告 三 经 营 的 “ 华 奇 天 地 数 码 专 营 店 ” 公 证 购 买 了 Transend
JetFlash 810(64G)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包
装 上 印 有 的 网 址 指 向 被 告 二 经 营 的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的网店,该网店展示了被控侵


                                          12
权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
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北京华奇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
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Flash 810(128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 11 号四层南区 112 号


                                     13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原 告 于 被 告 三 经 营 的 “ 华 奇 天 地 数 码 专 营 店 ” 公 证 购 买 了 Transend
JetFlash 810(128G)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包
装 上 印 有 的 网 址 指 向 被 告 二 经 营 的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的网店,该网店展示了被控侵
权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经对比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
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一)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上海流翔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
本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Drive Go 500(32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14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波     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佳通路 31 弄 3 号 1105 室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被   告   二   经   营   了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 的 网 店 , 该 网 店 展 示 了
Transend JetDrive Go 500(32G)闪存盘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通过该网店
进入被告三经营的“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原告在“transcend 创见旗舰”
店公证购买了前述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经对比
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
告的涉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15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二)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上海流翔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
本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Drive Go 500(64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波     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佳通路 31 弄 3 号 1105 室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被   告   二   经   营   了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 的 网 店 , 该 网 店 展 示 了
Transend JetDrive Go 500(64G)闪存盘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通过该网店
进入被告三经营的“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原告在“transcend 创见旗舰”
店公证购买了前述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经对比


                                         16
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
告的涉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三)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上海流翔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
本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Flash 710(16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波     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佳通路 31 弄 3 号 1105 室


                                     17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被   告   二   经   营   了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 的 网 店 , 该 网 店 展 示 了
Transend JetFlash 710(16G)闪存盘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通过该网店进入
被告三经营的“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原告在“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公
证购买了前述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经对比分析,
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
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四)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上海流翔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
本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Flash 750(16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18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波     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佳通路 31 弄 3 号 1105 室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被   告   二   经   营   了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 的 网 店 , 该 网 店 展 示 了
Transend JetFlash 750(16G)闪存盘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通过该网店进入
被告三经营的“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原告在“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公
证购买了前述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经对比分析,
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
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19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五)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上海流翔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
本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Flash 750(32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波     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佳通路 31 弄 3 号 1105 室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被   告   二   经   营   了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 的 网 店 , 该 网 店 展 示 了
Transend JetFlash 750(32G)闪存盘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通过该网店进入
被告三经营的“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原告在“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公


                                         20
证购买了前述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经对比分析,
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
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六)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上海流翔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
本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Flash 750(64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波     职务:执行董事


                                     21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佳通路 31 弄 3 号 1105 室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被   告   二   经   营   了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 的 网 店 , 该 网 店 展 示 了
Transend JetFlash 750(64G)闪存盘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通过该网店进入
被告三经营的“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原告在“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公
证购买了前述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经对比分析,
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
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七)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上海流翔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
本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Flash 790(16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22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波     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佳通路 31 弄 3 号 1105 室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被   告   二   经   营   了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 的 网 店 , 该 网 店 展 示 了
Transend JetFlash 790(16G)闪存盘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通过该网店进入
被告三经营的“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原告在“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公
证购买了前述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经对比分析,
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
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3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八)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上海流翔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
本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Flash 790(32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波     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佳通路 31 弄 3 号 1105 室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被   告   二   经   营   了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 的 网 店 , 该 网 店 展 示 了
Transend JetFlash 790(32G)闪存盘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通过该网店进入


                                         24
被告三经营的“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原告在“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公
证购买了前述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经对比分析,
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
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十九)公司起诉上海创歆、上海创见、上海流翔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
本情况{涉案产品为 Transend JetFlash 790(64G)}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 1010 号 4 楼 403 室
     被告二: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崇政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闵行出口加工区中央大道 1 号
     被告三: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


                                     25
    法定代表人:汪波     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佳通路 31 弄 3 号 1105 室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 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
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
的专利权。
    被   告   二   经   营   了   名   称    为   “transcend”   、   地   址   为
“https://cn.transcend-info.com/index.aspx” 的 网 店 , 该 网 店 展 示 了
Transend JetFlash 790(64G)闪存盘产品的图片及相关信息。通过该网店进入
被告三经营的“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原告在“transcend 创见旗舰”店公
证购买了前述闪存盘产品,产品包装上的信息显示被告一为进口商。经对比分析,
前述闪存盘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
案专利权。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
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
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
日)人民币 1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有关本案的审理情况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尚未
进入审理等程序。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6
    公司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
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航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人民币 231226 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深圳市南山区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5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前述案件,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 0305 民初 5494 号《深圳市南山
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 0305
民初 5494 号《传票》,本案定于 2019 年 5 月 7 日开庭审理。2019 年 5 月 7 日,
公司参加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 0305
民初 549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2384.2 元,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2019)粤 0305 民初 5494 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
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
件受理费通知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并将移送至广东省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除此之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7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
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Drive Go 300(32G))
    2、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
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Drive Go 300(64G))
    3、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
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Drive Go 300(128G))
    4、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
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Flash 590(16G))
    5、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
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Flash 780(8G))
    6、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
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Flash 780(16G))
    7、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
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Flash 810(16G))
    8、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
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Flash 810(32G))
    9、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
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28
JetFlash 810(64G))
    10、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
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Flash 810(128G))
    11、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上
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Drive
Go 500(32G))
    12、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上
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Drive
Go 500(64G))
    13、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上
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Flash
710(16G))
    14、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上
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Flash
750(16G))
    15、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上
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Flash
750(32G))
    16、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上
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Flash
750(64G))
    17、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上
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Flash
790(16G))
    18、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上
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Flash
790(32G))
    19、公司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上


                                  29
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Transend JetFlash
790(64G))
    20、(2019)沪 73 知民初 443-452 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通知书》
    21、(2019)沪 73 知民初 453-461 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通知书》
    22、公司上诉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2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