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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为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2-12  

						证券代码:300044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2017-122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为智能” )于2017
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
司向新余北岸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7]57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
过54,000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
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广东华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赛为智能已在华兴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801880100061827,截止2017年12月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赛为智能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赛为智能与华兴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赛为智能
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赛为智能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赛为智能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赛为智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赛为智能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赛为智能和华兴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
券应当每半年对赛为智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赛为智
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
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
等内容)。

    四、赛为智能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方逸峰、沈杰可以随时到华兴
银行查询、复印赛为智能专户的资料;华兴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项目主办人向华兴银行查询赛为智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华兴银行查询赛为智
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单位介绍信和赛为智能
的同意前述人员查询的公函。

    五、华兴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赛为智能出具账户流水清单,并抄送
广发证券。华兴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赛为智能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华兴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广发证券更换项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华兴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向赛为智能、华兴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华兴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账户流水清单或向广发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赛为智能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赛为智能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
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赛为智能及广发证券另行签
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如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赛为智能向华兴银行申请办理募集资金账户
销户手续时,赛为智能应向华兴银行出具《监管责任解除确认书》。

    十、本协议自协议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