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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2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
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无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
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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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具体要求对
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李钢、卢侠巍、徐彬
                                                   201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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