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03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原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力创通”)的独立董
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持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申请并购贷款不超过人民币 1.60 亿元(大写:壹亿陆仟万元整),期限不超过
1 年(以签订并购贷款协议的日期为准),用于支付公司收购江苏明伟万盛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伟万盛”)100%股权所需支付的现金对价,符合公司战
略发展规划及资金使用安排。同时,公司并购贷款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抵押持有的房产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申请并购贷款。
独立董事:张海鹰、卢侠巍、徐彬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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