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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3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
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二、关于公司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鉴于原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北京华力
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
注销以上 10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0 万份。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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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公司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按《北
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
整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四、关于公司调整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按《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调整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五、关于公司注销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和第一个
行权期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原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份额和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
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
职。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的股票期权和部分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份额。




                                          独立董事:张海鹰、卢侠巍、徐彬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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