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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权价格调整与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及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09-2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
权价格调整与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第一个行权期股
             票期权及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北京华力创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力创通”)委托,作为公司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和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8 年第一期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简称“第一期行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
简称“第一期注销”)及调整行权价格(以下简称“第一期调整”)、2018 年第二
期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以下简称“第二期注销”,
与第一期行权、第一期注销、第二期注销合称为“本次行权及注销”)及调整行权
价格(以下简称“第二期调整”,与“第一期调整”合称为“本次调整”)所涉及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行权及注销、本次调整
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
要的询问和讨论,对涉及本次行权及注销、本次调整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
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行权及注销、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
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
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
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行权及注销、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进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行权及注销、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第一期行权、第一期注销及第一期调整


  (一)     第一期行权、第一期注销及第一期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 2018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2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计
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
对本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列入公司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作
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
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
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 2018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
数量的调整并同意本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8 年 3 月 2 日。


    4. 2018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本计划的
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 2018 年 3 月 2 日为授权日,向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 406 万份。


    5. 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激励计划授予并符
合本次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行权方式为自
主行权;原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18 年第


                                      3
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以上 10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共计 50 万份;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0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一期行权、第一期
注销及第一期调整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第一期行权的条件


    根据《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
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8 年净利润不低于 9000 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1.1 亿元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
人评分确认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获授份额×个人当年计划
行权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比例分批行权,未行权部分由公司统一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
权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


  (三)   关于第一期行权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


    1.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18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
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9)第 110ZA3798 号《审计报告》及致同专字(2019)
第 110ZA260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年 度 报 告 》、 公 司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信 用 中 国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站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


                                     5
力创通未发生“一、(二)第一期行权的条件”第 1 项条件所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
形。


    2.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及第一期行权的激励对象出具
的 声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等网站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第一期行权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一、(二)第一期行权的条件”第 2 项条件所规定
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3.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力创通 2018 年度财务数据
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力创通 2018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13,848,015.34 元,不低于 9,000 万元。因此,公司达到
了第一个行权期要求的业绩指标,满足“一、(二)第一期行权的条件”第 3 项条
件。


    4.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及公司的说明,第一期行权
的激励对象 2018 年度绩效经考核均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满足“一、(二)第一
期行权的条件”第 4 项条件。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一期行权的行权条
件已成就。


  (四)   第一期注销


    根据公司《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
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鉴于原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注销以上 10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50 万份。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第一期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2018 年第一期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   第一期调整


                                     6
    根据《2018年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4、派息: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
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018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615,837,3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0.15008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该权益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6月13日实施完毕。


    2019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615,469,3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
人民币现金(含税)。该权益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6月6日实施完毕。

     根据《2018年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的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和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将行权价格由11.09
元/股调整为11.05元/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第一期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18年第一期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第二期注销及第二期调整


   (一) 第二期注销及第二期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 2018年7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2018年7
月1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
《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18年8月6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
    3. 2018年8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认为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8年8月9日为授权日,授予45名激励对象345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 2018年8月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获授股票期权的45名激励对象均为
《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同时,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以2018年8月9日为授权日,授予45名激励对象345万份股票期权。


    5. 2019年9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和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调整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原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根据《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以上5人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60,000份,鉴于公司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制定的公司
业绩考核指标,根据《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第
一个行权期所涉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应予以注销,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
1,288,000份,因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合计注
销股票期权1,548,000份;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8.79元/股。董事王伟先生、李宗利先生、路骏先生作为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二期注销及第二期
调整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18 年
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第二期注销


    根据公司《2018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
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8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鉴于原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注销以上 5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60,000 份。


    公司《2018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为“2018 年净利润不低于 1.2 亿元”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华力创通 2018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1,384.80 万元,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
权,由公司注销,对应应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 1,288,000 份。

    因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合计注销股
票期权 1,548,000 份。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第二期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2018 年第二期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第二期调整


    根据《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4、派息: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
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019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615,469,3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
人民币现金(含税)。该权益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6月6日实施完毕。


     根据《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的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和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将行权价格由8.81
元/股调整为8.79元/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第二期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18 年第二期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9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一期行权、第一期
注销及第一期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
司第二期注销及第二期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和《2018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行权尚需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公司本次调整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第一期注销及第二期注销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
续。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10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权价格调整
与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及行权价格调整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明远




                                                           沈诚敏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2019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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