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17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台基
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北京彼岸春天影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人姜培枫、樟
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其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
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联人姜
培枫、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此次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公司向子公司北京彼岸春天影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降低其融资成
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日常经营及后续资金需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能够对北京彼岸春天影视有限
公司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姜培枫、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对该项借款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北京彼岸春天影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专此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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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系《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签字:
姓名:张慧德 姓名:邹雪城
签字:
姓名:朱军
签署日期:201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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