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康新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5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48 证券简称:合康新能 编号:2017-095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7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3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进吾先生
1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06,596,429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36.8895%。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5,888,209股,占公司总股本36.8252%; 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08,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4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18,087,6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1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
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未委托独
立董事进行投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6,387,52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99.9486%;反对 20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其
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 405,888,20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 499,320
股,反对 208,9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878,72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51%;反对 20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15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6,387,52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2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的 99.9486%;反对 20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其
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 405,888,20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 499,320
股,反对 208,9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878,72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51%;反对 20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15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
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5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