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6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对内蒙古福瑞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
关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相关议
案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查和必要的沟通。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鉴于公司经营状况发生的相关变动,使得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的重组上市,从而违反该条第三款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得导致
重组上市的规定。因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经与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拟召开董事
会审议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未对公
司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将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
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桂华 王贵强
邱连强 焦世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