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19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 22-23 层 邮编:100020
22-23 Floor, Tower C, OFFICE PARK, No. 5 Jinghua South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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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都 20190943 号-法意 01 号
致: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股份”或“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19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福瑞股份向本
所律师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
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福瑞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
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 年 6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32)。
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投票表决方式、会议
出席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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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号琨莎中心 2 座 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 年 6 月 1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8 日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19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司董
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77,347,37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0.17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74,689,1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9.13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658,2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3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658,2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03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658,2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37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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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9-032)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股东及股东代表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169,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78%;反对 5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20%;弃权 657,6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0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0,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7070%;反对 51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545%;弃权 657,601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7385%。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178,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94%;反对 5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04%;弃权 657,60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0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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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489,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0456%;反对 5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159%;弃权 657,601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7385%。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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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朱勇辉
经办律师:
周振国
经办律师:
黄志文
2019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