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世纪鼎利: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11-05  

						  证券代码:300050         证券简称:世纪鼎利        公告编号:2019-063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纪鼎利”)关于

原发起人股东陆*红、李*柱违反《发起人协议》之承诺事项,向广东省珠海市香

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2019 年 5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发起人股东违反

<发起人协议>之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关于部分发起人股东违

反<发起人协议>之承诺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

    为更全面地捍卫公司及其他发起人的权利,公司拟调整权利主张的诉讼主体,

因此,公司向香洲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香洲法院准许公司的撤诉申请,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054)。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案件,公司向香洲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香洲法院送

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粤 0402 民初 15927 号、(2019)粤 0402 民初

15928 号},同意立案审理。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陆*红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号:(2019)粤 0402 民初 15927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王耘
                                      1
    原告二: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陆*红

    第三人:珠海新科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违反《关于设立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人协议》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2)判令陆*红向两原告赔偿损失 2,100,000 元;

    (3)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停止开展与原告二同业的经营活动;

    (4)判令第三人停止开展与原告二同业的经营活动;

   (5)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诉李*柱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号:(2019)粤 0402 民初 15928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王耘

    原告二: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柱

    第三人:珠海新科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违反《关于设立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人协议》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2)判令李*柱向两原告赔偿损失 1,200,000 元;

                                     2
    (3)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停止开展与原告二同业的经营活动;

    (4)判令第三人停止开展与原告二同业的经营活动;

    (5)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有关陆*红、李*柱二人违反《发起人协议》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发起人股东违反<发起人协议>之承

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由香洲法院立案审理,尚未开庭审判,尚无

法确定诉讼结果。按照目前原告主张的金额及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

停止开展与原告二同业的经营活动的请求,公司预计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构成重大影响。

    有关本次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