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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五互联: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5-10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1801 号中航紫金广场 A 栋 18 层
                  电话/Tel:+86-592-261 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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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8)厦锦律书字第0040号
                                                                    共12页

致: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
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三五互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互联”或“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三五互联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三五互联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三五互联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三五互联公司及其相
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                         法律意见书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三五互联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三五互联2017年年度股
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三五互联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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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9、《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2020年)》;
      11、《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贷款的议案》;
      12、《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在厦门思明区软件园
二期观日路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9日-2018
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8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9日15:00至2018年5
月10日15:00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3-                        法律意见书
      (1)三五互联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8年5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根据三五互联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138,775,00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367,609,570股的37.7506%。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三五互联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28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8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6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69%。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三五互联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4-                      法律意见书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市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
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064,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5-                      法律意见书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064,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064,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6-                        法律意见书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064,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064,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7-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064,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064,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8-                        法律意见书
      (八)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064,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064,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审议通过了《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2018-2020年)》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9-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064,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064,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775,0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918%;反对 28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10 -                     法律意见书
0.20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340% ,反对 28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6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三五互联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11 -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三五互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主    任:刘    璇


                              经办律师:刘晓军


                              经办律师:朱智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