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青宝: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4-16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3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 W1-B 栋 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
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 2016 年 4 月 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 112,582,610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3.1294%。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1,800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7%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
委托代理人共计 7 名,合计代表股份 112,584,410 股,占股份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3.129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资格。

    2.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7%。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董事;(2)公司监事;(3)
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
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12,582,61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股同意,1,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2%。



    2.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12,582,61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股同意,1,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112,582,61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股同意,1,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2%。




    4. 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经审计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12,582,61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股同意,1,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2%。




    5. 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2,582,61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股同意,1,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12,582,61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股同意,1,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2%。




    7. 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关联交易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表决结果:1,587,728 股同意,1,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股同意,1,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2%。




    经表决,上述 1 至 7 项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孙民方




                                                      彭观萍




                                                   2016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