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3 证券简称:欧比特 公告编号:2017-055 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8 月 12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17 年 8 月 16 日, 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军先生提交的《关于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议董事会在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加临时提案《关于增加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 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披露《关于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17-049)。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星期四)14:45,召开地点为公司 研发楼一楼 1 号会议室。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7 年 8 月 30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颜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71,151,88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46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70,102,32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29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49,5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56,658,54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9.09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5,608,9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8.92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49,5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84%。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810,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04%;反对 341,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316,8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70%;反对 341,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754,1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76%;反对 341,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96%;弃权 56,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60,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80%;反对 341,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30%;弃权 56,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754,1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76%;反对 341,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96%;弃权 56,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60,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80%;反对 341,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30%;弃权 56,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754,1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76%;反对 341,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96%;弃权 56,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60,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80%;反对 341,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30%;弃权 56,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