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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龙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20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上午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荆河路 1 号公司 620
会议室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会议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修订章程事项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第二十三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
            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第二十四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       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内转让给职工。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采取以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条       方式之一进行: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方案、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修改本章程;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第四十条
               (十)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务所作出决议;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规定的担保事项;                         资产或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产 30%的事项;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
           事项;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股份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除第(十七)款的规定之外,上述股东大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使。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形式的方案;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一百零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七条
           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总经理工作;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第一百一   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
十七条     保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的 2/3 以上董事以上同意通过。            以上董事以上同意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