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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4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万
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调整乌兰
察布市 PPP 项目分项目间募集资金额度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中期票据,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及其他规定用途等,发行中期票据有利于拓宽公司融
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对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未来的资金需求
提供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中期票据事项,
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
相关事项。

    二、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信贷担保的独立意见

    惠州大亚湾伊科思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科思”)为
公司参股子公司,在银行的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款,资产负债率较低,
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且本次担保由惠州伊科思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
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及股东利
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经审慎核查,我们同意为惠州伊科思提供担保。

    三、关于调整乌兰察布市 PPP 项目分项目间募集资金额度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分项目之间资金额度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没有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
情况。

    同意本次分项目间募集资金额度调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钧、李群生、刘荣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