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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邦达: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2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3 层 3306 室

                   电话: (86-10) 5809-1200 传真: (86-10) 5809-1251



                 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梁艳君律师、马宏继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3:00 在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 19 号京师大
厦三层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
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
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以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两项议案,分别为《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和《关于调
整乌兰察布市 PPP 项目分项目间募集资金额度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股份 237,940,37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017%。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股份 1,083,3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5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议案并
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1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9 月 12 日下午 3: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
票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
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李裕国



                                 经办律师(签字):

                                                      梁艳君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