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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邦达: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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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宏继律师、韩洪敬律师
列席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3:00 在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
街 19 号京师大厦三层会议室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1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上披露了《北京万邦
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其他
事项,并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10项议案,分别为《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
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全资子
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19年4月26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2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238,820,3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034%。经验证,本所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7,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


                                      2
权股份总数的 0.132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6 日下午 3:00-2019 年 5 月 17 日下午 3: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1)议案 1《关于<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为
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


                                      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101,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54.3392%。
    (2)议案 2《关于<2018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同意 1,101,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4.3392%。
    (3)议案 3《关于<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同意 1,101,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4.3392%。
    (4)议案 4《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同意 1,101,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4.3392%。
    (5)议案 5《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同意 2,027,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6)议案 6《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同意 1,101,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4.3392%。
    (7)议案 7《关于全资子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同意 1,147,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6.5887%。
    (8)议案 8《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同意情况如下:
    关于选举王长荣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同意 1,147,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6.5887%;
    关于选举王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同意 1,147,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6.5887%;
    关于选举杜政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同意 2,027,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4
    关于选举苏国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同意 2,027,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9)议案 9《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同意情况如下:
    关于选举李群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
意 2,027,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关于选举刘荣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
意 2,027,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关于选举张亚兵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
意 2,027,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10)议案 10《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为普通决
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情况如下:
    关于选举徐春来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同意 2,027,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关于选举张卉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同意 2,027,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经办律师(签字):

                                                    韩洪敬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