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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丝: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7-11-14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2017-153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本次民事裁定书共包含三个案件(合称“前述三个案件”),均已
撤诉结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罗
祥波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案号为(2016)闽 0213 民初 3571 号。详见《关于公司起
诉罗祥波侵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0;公告日期:2016 年 12 月 29 日)。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罗
祥波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案号为(2016)闽 0213 民初 3581 号。详见《关于公司起
诉罗祥波占据营业场所的侵权公告》(公告编号:2016-101;公告日期:2016 年
12 月 29 日)。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罗
祥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案号为(2017)闽 0213 民初 1232 号。详见《关于公司
起诉罗祥波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1;公告日期:2017 年 5
月 22 日)。


    二、进展情况
    (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 0213 民初 3571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 1178-118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祥波,董事长
    被告:罗祥波
    2、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祥波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立案,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 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 50 元,由原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二)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 0213 民初 3581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 1178-118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祥波,董事长
    被告:罗祥波
    2、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祥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立案,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 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 50 元,由原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三)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 0213 民初 1232 号-2《民事裁定书》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 1178-118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祥波,董事长
    被告:罗祥波
    2、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祥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
案,本院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立案,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 25 元,由原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三个案件及公司 2017 年 8 月 25 日披露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为 2017-080)、2017 年 9 月 1 日披露于《关于全资子公
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7-086)、2017 年 11 月 10 日披露于《关
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7-148)中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均归属于同一批次四个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前述三个案件均已撤诉结案,相关裁定已经生效;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