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 2018-049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提案未获通过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0 日-2018 年 3 月 2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0 日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21 日 15:00 的 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 业区春光路 1178-1182 号公司 5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长罗祥波先生主持;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各位股东、股 东代表,董事长罗祥波先生,董事罗红花女士,董事屈冀彤先生,董事、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徐秀丽女士,独立董事郑兴灿先生,监事会主席康述旻先生,监事 陈为珠女士,监事彭南京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张永辉先生,常务副总 经理陈锡良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未来女士,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林映 明、姚奥,律师伍磊和各相关人员。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公 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1、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214,585,07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5.6655%。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7,424,9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89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157,160,1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7689%。 2、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48,329,72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2.5372%。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48,315,9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5336%。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相关提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相关提案已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3 月 5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信息(公告编号:2018-029、 030、031、032、033、034、035、036、039)。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 提案,具体如下: 1.00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暨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096,3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121%;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10,482,262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40,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297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权 10,482,262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6891%。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00 关于确定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薪酬(津贴)基数的提案 2.01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罗祥波先生薪酬基数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799,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630%;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 11,343,234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2170%。审议本提案时,股东罗红花作为董事罗祥波的配偶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54,9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464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2%;弃权 11,343,234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4705%。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02 关于确定公司独立董事郑兴灿先生津贴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210,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992%;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弃权 11,343,234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8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54,9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464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2%;弃权 11,343,234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4705%。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03 关于确定公司独立董事王智勇先生津贴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210,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992%;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弃权 11,343,234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8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54,9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464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2%;弃权 11,343,234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4705%。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04 关于确定公司独立董事吴红军先生津贴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210,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992%;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弃权 11,343,234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8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54,9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464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2%;弃权 11,343,234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4705%。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00 关于齐星项目长期应收款和存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082,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078%;反对 13,502,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29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27,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0624%;反对 13,502,1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37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4.00 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商誉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082,6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076%;反对 13,502,4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29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27,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0618%;反对 13,502,4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38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5.00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578,2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22,9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9%;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林映明、姚奥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