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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丝:关于收到驳回被告彭娜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10-29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2018-252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驳回被告彭娜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书等
                            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或“公司”)近日收到厦
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驳回被告彭娜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
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1、案号:(2018)闽 02 民初 700 号(以下简称“本案”)
    2、经办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刘明辉
       被告二:彭娜


    5、本次法律文书:(1)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2)取消开庭通知书


    (1)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彭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彭娜经常居住地归属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三维丝与刘明辉在讼争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本协议所引
发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向该协议签署地(即福建省厦门市)有管辖权的法
院提起诉讼”,彭娜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承诺函》明确载明其系刘明辉
前妻,其以通过离婚析产取得的三维丝股份为限承担三维丝与刘明辉等交易对方
签署的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义务。根据彭娜出具的前述《承诺函》,其已明
确同意作为讼争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方,应视为该协议对彭娜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彭娜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彭娜负担。
    裁定书同时载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
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取消开庭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案原定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 8:30 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彭娜提
起管辖权异议,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原定的前述开庭时间予以取消,本案开庭时
间将另行通知。


       二、公司说明


    公司已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前述案件的相关信息,详见《关于公司起诉刘明辉、
彭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6)、《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239);公司另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2018 年 10 月 18 日、2018
年 10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联案件的相关信息,
详见《关于公司起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陈茂云、孙玉萍的公告》(公
告 编 号: 2018-234) 、《 关 于收到 开 庭传票 等 法律文 书 的公告 》 (公 告编 号 :
2018-242)、《关于收到驳回被告孙玉萍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24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刊
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对前述案件审理进度及裁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案件及公司 2018 年 4 月 3 日披露于 2017 年年度报
告(公告编号 2018-056)、2018 年 4 月 9 日披露于《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民
事诉讼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95)、2018 年 6 月 12 日披露于《关于全资
二级子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6)、2018 年 7 月 2
日披露于《关于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9)、2018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55)、2018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64)、2018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18-212)、2018 年 8 月 24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13)、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于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公
告编号 2018-222)、2018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于《关于公司起诉刘明辉、彭娜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18-226)、2018 年 9 月 12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案件转换程序通
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30)、2018 年 9 月 26 日披露于《关于
公司起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陈茂云、孙玉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34)、2018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35)、2018 年 10 月 12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239)、2018 年 10 月 18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42)、2018 年 10 月 19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驳回被告
孙玉萍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43)、2018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于《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 2018-247)中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辉、彭娜股权转让
纠纷案,届时如实现股份划转或现金补偿,系划转或补偿给除刘明辉、彭娜及朱
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
云共 12 人之外的其他股东(股权登记日确定的股东),未直接涉及公司财产数额,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无其他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2、取消开庭通知书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