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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丝: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9-01-03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2019-002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或“公司”或“三维丝
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1、裁定书编号:(2018)闽 02 民辖 48 号
    2、原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 0213 民初 3345 号
    3、经办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
    4、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5、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朱利民


    6、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三维丝公司与被告朱利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厦门
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立案。
    原告三维丝公司诉称,2014 年 11 月 17 日,三维丝公司与朱利民、陈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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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力、曲景宏、陈云阳、孙玉萍、刘明辉、武瑞召、毕浩生、杨雪、王晓红等 11
人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三维丝公司
以现金及发行股份为对价,购买出让方持有的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
权,《协议》对本次交易方案、业绩承诺及补偿等内容作了约定朱利民、马力、曲
景宏、陈云阳、陈茂云、孙玉萍等人至今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偿义务。请求判令:1、
朱利民将其持有的三维丝公司股份 2038263 股立即无偿划转给除朱利民、马力、
曲景宏、陈云阳、陈茂云、孙玉萍、刘明辉、武瑞召、毕浩生、杨雪、王晓红、
彭娜共 12 人以外的其他股东;2、如朱利民无法向三维丝公司足额交付上述股份,
则应将其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现金支付给三维丝公司,应补偿现金数=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数)÷业绩承诺期
内合计承诺利润数×标的股权交易作价-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
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3、朱利民向三维丝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人民币 12295.78
元,并支付前述现金补偿的逾期利息(以补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为基准,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朱利民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受理的因三维丝公司基于前述《协议》的系
列案件共六件,另有三维丝公司诉刘明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8)闽 02
民初 700 号]已先于本系列案件在本院起诉,并由本院立案审理,本系列案件与
(2018)闽 02 民初 700 号案的案件事实相类似,为统一裁判尺度,节约司法资源,
本系列案件由本院统一处理较为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提级管辖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8)闽 02 民初 700 号三维丝公司诉刘明
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都是基于三维丝公司与朱利民、陈茂云、马力、曲景宏、
陈云阳、孙玉萍、刘明辉、武瑞召、毕浩生、杨雪、王晓红等 11 人签订的《协议》
而发生的纠纷,案件事实类似,法律关系相同,且本院受理三维丝公司诉刘明辉
股权转让纠纷立案在先。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统一裁判尺度,本院依法予以提
级管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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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说明


    公司已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2018 年 10 月 18 日、2018 年 10 月 19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前述案件的相关信息,详见《关于公司
起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陈茂云、孙玉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34)、
《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42)、《关于收到驳回
被告孙玉萍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43)。公司另分
别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2018 年 10 月 12 日、2018 年 10 月 29 日、2018 年 11 月
2 日、2018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联案件的
相关信息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关于公司起诉刘明辉、彭娜的公告》(公
告 编 号: 2018-226) 、《 关 于收到 开 庭传票 等 法律文 书 的公告 》 (公 告编 号 :
2018-239)、《关于收到驳回被告彭娜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52)、《关于收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8-255)、《关于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补偿事宜办理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274)。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刊
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对前述案件审理进度及裁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案件及公司 2018 年 4 月 3 日披露于 2017 年年度报
告(公告编号:2018-056)、2018 年 4 月 9 日披露于《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民
事诉讼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2018 年 6 月 12 日披露于《关于全
资二级子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6)、2018 年 7 月
2 日披露于《关于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9)、2018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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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64)、2018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212)、2018 年 8 月 24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3)、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于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公
告编号:2018-222)、2018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于《关于公司起诉刘明辉、彭娜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226)、2018 年 9 月 12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案件转换程序
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30)、2018 年 9 月 26 日披露于《关
于公司起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陈茂云、孙玉萍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234)、2018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235)、2018 年 10 月 12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239)、2018 年 10 月 18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
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42)、2018 年 10 月 19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
驳回被告孙玉萍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43)、2018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于《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18-247)、2018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驳回被告彭娜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52)、2018 年 11 月 2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起诉状等
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55)、2018 年 11 月 7 日披露于《关于全资
子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58)、2018 年 12 月 4 日
披露于《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齐星项目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上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264)、2018 年 12 月 4 日披露于《关于子
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补偿事宜办理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74)、2018 年 12 月 13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撤诉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79)中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其他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朱利民的
股权转让纠纷案,届时如实现股份划转或现金补偿,系划转或补偿给除刘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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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娜及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
红、陈茂云共 12 人之外的其他股东(股权登记日确定的股东),未直接涉及公司
财产数额,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期利润无其他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关于北京洛卡补偿事项进展情况的说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定期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7 年度股
东大会、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2014-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
减值测试报告的提案》、《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
减值准备之补偿方案的提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子公司未
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补偿相关事宜的提案》,并依法对《关于北京洛卡
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的补偿方案》等文件进行了公
告披露。


    公司依据规则和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补偿股份无偿划转事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其中一项为需由刘明辉等 11 人及彭娜提供一份最
新的确认函,确认函的内容为同意本次补偿股份无偿划转。公司经多次努力,多
次与刘明辉等人沟通(包括发送邮件),但除武瑞召、杨雪、王晓红、毕浩生以外
的刘明辉等人仍然拒绝向公司提供办理所需确认函。同时刘明辉等人提出意见:
根据公司与刘明辉等 11 人于 2014 年 9 月 1 日签订的《备忘录》第 4 条的约定,“就
洛卡环保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盈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和承诺期限
届满时的《减值测试报告》,原则上由甲方(即公司)届时聘请的年度报告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若有变更,需经双方认可;《专项审核报告》和承诺期限届满时的《减
值测试报告》中涉及影响到乙方(即刘明辉等 11 人)的重大问题,双方需充分沟通
并一致认可”。除了武瑞召、杨雪、王晓红、毕浩生外的刘明辉等人据此对《专项
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不予认可,进而不履行补偿义务,同时亦导致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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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召、杨雪、王晓红、毕浩生的补偿义务客观上无法履行。对于该事项,深圳证
券交易所已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及公司顾问律师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正式
书面回复,回复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
补偿事宜办理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1),对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
计提减值准备之补偿事宜办理进展进行了公告说明。


       2018 年 8 月 21 日,厦门证监局下发《关于对刘明辉等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18〕11 号】,决定对刘明辉等人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刘明辉等
人应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履行完业绩补偿承诺,但刘明辉等人至今尚未履行业
绩补偿承诺。详见《关于厦门证监局对刘明辉等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15)。


    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公告起诉刘明辉、彭娜,要求履行补偿义务;厦门市
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已受理,案号:(2018)闽 02 民初 700
号。
    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公告收到厦门中院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
记员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018)闽 02 民初 700 号案定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开庭。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公告收到厦门中院驳回被告彭娜管辖权异议民事裁
定书、取消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驳回管辖权异议,取消开庭;(2018)闽 02 民
初 700 号案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公告起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陈茂云、
孙玉萍,要求履行补偿义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翔安法院”〕
已受理,案号:(2018)闽 0213 民初 3345-3350 号。
       2018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公告收到翔安法院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8)闽
0213 民初 3345-3350 号案定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开庭。


                                  第6页 / 共7页
    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公告收到翔安法院驳回被告孙玉萍管辖权异议民事
裁定书,翔安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孙玉萍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口头通知原定
的 2018 年 11 月 14 日开庭取消(无书面通知),未通知(2018)闽 0213 民初 3345-3350
号案的另行开庭时间。


    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公告收到刘明辉诉公司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翔安法院已受理,案号:(2018)闽 0213 民初 3595
号,并通知本案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开庭。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公司诉
被告朱利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 0213 民
初 3345 号〕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时至目前,北京洛卡补偿事务因诉讼原因未完成业绩补偿,公司将继续跟进。


    六、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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