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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丝: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5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PRC Law Firm of Excellence at Ministerial Level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五月


                              厦门市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栋 16-17 层
                        (TEL):86-592-5883666       (FAX):86-592-5881668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9 天衡厦非字第 0128 号



致: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三维

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沈纬、张豪源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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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

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

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

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5、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7、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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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告。

       鉴此,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

产业区春光路 1178-1182 号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5 楼会议室,和公

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通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光辉】先生主持,就公告中所列的

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

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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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183,613,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85,490,000】股的

【47.631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

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提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31,971,28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71.8745】%;【9,397,038】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5.1178】%;【42,245,107】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23.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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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3,306】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9,397,038】股反对,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244】%;

【8,996,405】股弃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8.8490】%。

     2、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31,995,28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71.8876】%;【9,373,038】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5.1048】%;【42,245,107】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23.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47,306】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9】%;【9,373,038】股反对,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941】%;

【8,996,405】股弃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8.8490】%。

     3、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31,971,28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71.8745】%;【9,397,038】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5.1178】%;【42,245,107】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3.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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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3,306】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9,397,038】股反对,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244】%;

【8,996,405】股弃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8.8490】%。

     4、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31,995,28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71.8876】%;【9,373,038】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5.1048】%;【42,245,107】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23.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47,306】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9】%;【9,373,038】股反对,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941】%;

【8,996,405】股弃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8.8490】%。

     5、审议通过《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31,995,28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71.8876】%;【9,373,038】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5.1048】%;【42,245,107】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23.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47,306】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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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9】%;【9,373,038】股反对,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941】%;

【8,996,405】股弃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8.8490】%。

     6、审议通过《关于<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131,995,28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71.8876】%;【9,373,038】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5.1048】%;【42,245,107】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23.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47,306】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9】%;【9,373,038】股反对,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941】%;

【8,996,405】股弃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8.849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

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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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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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林沈纬


负责人:孙卫星                                  张豪源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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