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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顺股份: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02  

						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2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5:00-2014 年 9 月 1 日下午 15:00,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9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汕头保税区万顺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杜成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
士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8 人,所持(代理)股份 250,485,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9.356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
权代表)共 4 人,所持(代理)股份 250,466,2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9.352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授
权代表)共 4 人,所持(代理)股份 1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046%。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所持(代理)股份
34,18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8.1000%。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汕头万顺股份(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466,25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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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 1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授权代表)表决情况为: 同意
34,162,500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85%;反对 19,500 股,占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466,25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
反对 1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授权代表)表决情况为: 同意
34,162,500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85%;反对 19,500 股,占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朴杨律师、吴团结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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