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1-22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
作为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5 年 1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
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5 年度公司为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
立意见;
江苏中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
险可控。同时, 江苏中基另一股东 GEMGUARD TECHNOLOGIES PTE. LTD.(持
股 25%)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在公司为江苏中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期间,其将同比例(按持股比例)为江苏中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
由其另行委托有资质第三方为江苏中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公司
为江苏中基提供担保有利于其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同意 2015 年度公司为江苏中基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90,000 万元,担保期限自担保
协议生效之日起 1 年,授权公司、江苏中基董事长签署上述担保项下的有
关法律文件。
上述担保额度含公司为江苏中基提供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在
内。
本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额度在 2015 年度
可以循环使用,无需公司另行出具决议。
二、关于 2015 年度公司为汕头万顺股份(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香港万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
险可控。本次公司为香港万顺提供担保有利于其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 2015 年度公司为香港万顺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担保期限自担保
协议生效之日起 1 年,授权公司董事长、香港万顺董事签署上述担保项下
的有关法律文件。
上述担保额度含公司为香港万顺提供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在
内。
本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额度在 2015 年度
可以循环使用,无需公司另行出具决议。
三、关于 2015 年度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江苏华丰铝业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江苏华丰为江苏中基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
务风险可控。同时, 江苏华丰另一股东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
股 40%)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在江苏中基为江苏华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其将同比例(按持股比例)为江苏华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或由其另行委托有资质第三方为江苏华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江
苏中基为江苏华丰提供担保有利于其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同意 2015 年度江苏中基为江苏华丰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担保期限自
担保协议生效之日起 1 年,授权江苏中基、江苏华丰董事长签署上述担保
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本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额度在 2015 年度
可以循环使用,无需公司另行出具决议。
四、关于 2015 年度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江苏中基复合材料
(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香港中基为江苏中基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
务风险可控。本次江苏中基为香港中基提供担保有利于其业务的顺利开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 2015 年度江苏中基为香港中基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担保期限自
担保协议生效之日起 1 年,授权江苏中基董事长、香港中基董事签署上述
担保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本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额度在 2015 年度
可以循环使用,无需公司另行出具决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烈波
陈胜忠
张吉辉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