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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顺股份: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5-05-08  

						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4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一)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5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4 年 5 月 7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上。

       (二)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

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22,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81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855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1-
;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

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 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35000 元;持

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45000 元;持股

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 年 5 月 13 日;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15 年 5 月 1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5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

账户。

    (二)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2-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632                      杜成城
   2                  01*****070                      杜端凤
   3                  01*****110                      周前文
   4                  01*****868                      蔡懿然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广东省汕头保税区万顺工业园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咨询联系人:董事会秘书黄薇女士

       咨询电话:0754-83597700

       传    真:0754-83590689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