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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顺股份: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30  

						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7-140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下午15:00-2017年12月29日下午15:00,现场

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汕头保税区万顺工业园公司会

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杜成城先生主持,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

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所持(代理)股份

239,050,2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4.3710%。其中,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所持(代理)股份 239,015,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4.363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1-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1 人,所持(代

理)股份 3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079%。

    中小投资者(授权代表)共 2 人,所持(代理)股份 20,034,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5568%。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孙)公司向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015,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5%;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73%;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015,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5%;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2-
持股份的 99.8273%;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015,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5%;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273%;反对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中,议案二、议案三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冯玫律师、杜沙沙律师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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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一)《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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