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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顺股份: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1-12  

						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3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汕

头 万 顺 包 装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5]1019 号)的核准,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664,781 股,发行价

格每股 26.5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68,999,935.55 元,扣除发行费用

12,066,244.6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56,933,690.92 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到账,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5]第 5-00024 号)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方便结算,

提高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

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和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

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达濠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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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 2015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2)。



    二、本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渤海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民生

证券承继。具体详见 2017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关

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26)。

    近日,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针

对非公开发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公司、民生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汕头达濠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2003021129200043136,截止 2017 年 12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7,865,292.22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240 万平方米节能膜生产线建设

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工商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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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商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

调查与查询。

    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强、扶林可以随时到工

商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工商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

生证券。工商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工商银

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同时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3-
    (八)工商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有权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公司、民生证券、工商银行共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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