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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顺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8年5月)2018-05-22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一八年五月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需要,在境
内外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
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
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
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
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
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的预测金
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银行授信额度或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公司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进行套期保值,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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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须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办法》中所规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各项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的总经理作为负责人执行外
汇套期保值方案,负责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
件等。
     第九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的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
风险管理体系搭建、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
理等工作。
     公司审核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
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的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结合实
际业务,对拟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汇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向有关
金融机构询价,制定与实际业务规模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的财务部根据对金融市场调查,对汇率走势研
究,评估方案风险,经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的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四)根据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的总经理主
导,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的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产
品进行套期保值。
     第十一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的财务部须严格进行业务的事中监控、事后
分析及到期结算的账务处理,防范风险发生,若出现异常,应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
况报告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的总经理。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的财务部须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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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监测市场汇率动态或波动情况,并每季度或不定期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位
的总经理、公司财务总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审核部须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
司审核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流程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的财务部应及时进
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的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
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的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
情况;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的总经理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上报公司财务总部
和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实施,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审核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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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至
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办法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度及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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