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光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17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
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
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未来择机
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且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61元/股,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实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影响到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
们同意该回购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冬根 阎焱 冯晓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