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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色光标: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20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三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T. 010-56500900     F. 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植德”)接受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色光标”)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
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就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植德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植德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出席人员的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
    植德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相关机构审查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植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植德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股东大会
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植德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3月4日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3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15)。
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对象、股
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3月20日15时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恒通国
际创新园C9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赵文权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经核查,植德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的召开议案及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植德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9,038,4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6607%。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7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1,929,84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861%。具体情况
如下: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7,514,615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25.592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司截至2020
年3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植德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统计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523,7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84%。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植德指派的律师。

    经核查,植德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植德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记名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
决;股东未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植德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植德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情况如下:

   1.   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0,880,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6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8,156,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928,3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经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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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植德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统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此
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签字):

                                                          蔡庆虹




                                                          林诗乐




                                    负责人(签字):

                                                          龙海涛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