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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3-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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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苏娇律师、李柯樊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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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17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3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
式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其实先生提请公司董事会将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等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等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召开,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下午在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 150 号迎园饭店 1
号楼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长其实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陶涛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2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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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26 日 15:00 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由于公
司控股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日期、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25 名,该等股东及被代表股东均为截至 2017 年 3 月 2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200,751,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44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24 名,持有公司股份 1,597,37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449%。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验
证,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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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
予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
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 2016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及修订〈东方财富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8、《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9、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9.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9.2 发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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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9.4 债券期限

    9.5 债券利率

    9.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9.7 转股期限

    9.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9.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9.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9.11 赎回条款

    9.12 回售条款

    9.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9.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9.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9.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9.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9.18 担保事项

    9.19 募集资金存管

    9.20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10、《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1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
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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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16、《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 年)的议案》;

    17、《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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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苏   娇


                                        李柯樊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