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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7-12-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7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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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3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 3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4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5
     第二节        正文...........................................................................................................................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8
      十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9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4
      二十一、发行人拟募集说明书法律文件的评价................................................................ 37
      二十二、结论意见 ............................................................................................................... 37
     第三节        签署页.....................................................................................................................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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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东方财富”)的委托,担任东方财富创业板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已于 2017 年 4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
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现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针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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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及本所律师认为
需要补充的事项进行补充或更新。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表述
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人、东方财富、公司      指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东财信息                    指   上海东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前身

东方财富证券                指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天基金                    指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财研究所                  指   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同信证券                    指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

宇通集团                    指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久恒期货                    指   同信久恒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同信投资                    指   同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公国际                    指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暂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编报规则》                指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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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

《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制定并适时修订的《东方财富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或募集说明    指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书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藏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证监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指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352

                                 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1184 号、信会师报

                                 字[2017]第 ZA10419 号《审计报告》

最近三年                    指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

报告期                      指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布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
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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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所律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
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前,东方财富相关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
证,确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财富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
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东方财富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
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东方财富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东方财富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
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
律师。

     (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发行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不对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
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
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财富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原法
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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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部分“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
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暂行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进行了重新
核查,补充披露如下:

     2017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714584745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发行
人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嘉定区宝安公路 2999 号 1 幢

     法定代表人:其实

     注册资本:人民币 428,877.9718 万元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以经营
许可证为准),企业投资咨询、策划,商务咨询,会务会展咨询服务,计算机软
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设计、制作、发
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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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上市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暂行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
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重新核查,补充披露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具体
分析如下: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规范运作”的有关内容),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

     (2)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财务状况
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

     (3)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
他重大违法行为(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有关
内容),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公开发
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419 号)
及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6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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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分 别 为 12,825,034,735.22 元 ( 经 审 计 )、
13,036,643,694.46(未经审计),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 50 亿元的可转债。根据发行
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为 13,036,643,694.46(未经审计),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
净资产的 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65,723,821.57 元、 1,848,571,186.42 元和
713,768,803.87 元。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和可转债的一般票面利率,发行
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
金净额将用于补充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的营运资金,支持其各项业务
发展,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东方财富
证券的资本金,以扩展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高其综合竞争力。发行人和
东方财富证券的主营业务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所列的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证券法》第十
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
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
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在本
次发行前确定的可转债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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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利率由发行
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确定,其不得超过国务院
限定的利率水平。

     3、根据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补充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东方财富证券的营运资金,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东方财富
证券的资本金。筹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关于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具体分析
如下: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1184 号、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419 号),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计算
依据)分别为 1,795,670,723.88 元、595,123,299.84 元,最近二年连续盈利,符合
《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建立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根据立信会计师
出具的《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420 号),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营成果真
实。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
二款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二年的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发行
人 2015 年、2016 年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 18,538.92 万元(含税)、14,233.2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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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 占发行人 当年合并 报表归属 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 净利润的 比例为
10.03%、19.94%,不少于当年度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
款规定。

     (5)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419 号)
及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负债合计为
14,154,690,060.54 元(经审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为 26,985,870,291.59 元
(经审计),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负债合计为 19,877,673,045.66 元(未经审
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为 32,919,578,053.87 元(未经审计)。资产负债率均
高于 45%,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
主经营管理。发行人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存在资
金被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关于发行证券的一
般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关于不得发行证券的规定,不存在如
下情况: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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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

     (1)东方财富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28.055.44 万元,其中对应首次公开发
行计划募集资金为 29,988.24 万元,超募资金 100,467.21 万元,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配套募集资金 397,599.99 万元。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东方财富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638 号),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东方财富累计使用募集资金达到 479,535.02 万元,使
用比例达到 90.81%。东方财富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
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东方财富和东方财富证券的主营业务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所列的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募集资金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要求。

     (3)东方财富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主体为金融类企业,用途为
补充东方财富证券的营运资金,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东方
财富证券的资本金,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其实先生。
本次发行完成后,东方财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
响东方财富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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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符合《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本
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
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

     6、本次可转债已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
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

     8、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已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以及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
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

     10、根据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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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
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1、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约定赎回
条款,规定发行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符合《暂
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2、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约定回售
条款,明确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
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
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3、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约定转股
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4、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约定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并约定“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须按《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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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部分“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
 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部分“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
 调整。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暂行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了
 重新核查,补充披露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的股东名册
 及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五大股东分
 别为: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
                  其实                   境内自然人      1,025,516,767      23.91
               宇通集团                境内非国有法人     194,894,454        4.54
                沈友根                   境内自然人       125,411,328        2.92
                陆丽丽                   境内自然人       122,863,911        2.86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赢 1 号         其他          103,359,268        2.4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行人股
 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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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其实先生,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其
实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1,025,516,767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3.91%。其实先生系
中国境内的自然人,职务为发行人董事长。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暂行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进行了重新核查,
补充披露如下: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1、2016 年度资本公积金 10 股转增 2 股

     经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以总股本 3,558,321,299 股为基
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共转增 711,664,259 股。本次转
增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 426,998.5558 万元。本次转增已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2、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根据发行人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授予的
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发行人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向 156 名激励对象定向增发
18,794,160 股。本次行权发行已经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216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行权发行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 428,877.9718 万
元。本次行权发行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发行人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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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总股本 4,288,779,718
股。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
                    其实                 境内自然人         1,025,516,767      23.91
                 宇通集团              境内非国有法人        194,894,454       4.54
                   沈友根                境内自然人          125,411,328       2.92
                   陆丽丽                境内自然人          122,863,911       2.86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赢 1 号        其他             103,359,268       2.41
        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100,042,557       2.33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法人           67,538,880        1.57
                   鲍一青                境内自然人          52,323,028        1.22
   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49,281,313        1.15
                    史佳                 境内自然人          48,667,872        1.13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的股票质押情况及发
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其实先生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质押股份数量(股)
                     其实                   1,025,516,767            510,667,520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暂行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业务进行了重新核查,补充披
露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资质

     1、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1)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东方财富证券拥有 9 家分公司、79 家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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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其中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新设立 3 家分公司、37 家营业部,均
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原 3 家分公司、7 家营业
部持有新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新增分公司、营业部获得的及原
营业部新换发的业务许可证情况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表一:东方财富
证券及其子公司的分支机构新取得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久恒期货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颁发的《经营证券期
货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久恒期货拥有 3 家期货营业部,其中 2 家营业部持
有新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新换发的业务许可证情况具体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附表一:东方财富证券及其子公司的分支机构新取得的经营证
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香港设立东方财富(香港)有限公司,并由东方
财富(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控股东方财富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国际期货
有限公司、东方财富金融有限公司(开曼公司)三家公司,从事境外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除东方财富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外,其余三家公司均未实际开展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境外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东方财富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2016 年
度及 2017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84.95 万元、559.40 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总
收入比例低。

     除上述情况外,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
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
见无其他变更与调整。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暂行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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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进行
了重新核查,补充披露如下:


       (一)关联方的界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关联方的界定,主要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以该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发行人的关联方
主要有如下各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其实先生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发行人 23.91%的股
份。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宇通集团             过去 12 个月内,宇通集团曾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3、由上述第 1 项所述之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其实先生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其实先生及其妻子陆丽丽女士、父亲沈友根先生控制的其他
企业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主营业务             权益比例

上海优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00               教育服务      其实先生持有 100%
                                                                  其实先生持有 99%,
上海东方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5,000             未开展业务
                                                                  陆丽丽女士持有 1%
上海东方国际影视文化传播                                          其实先生持有 90%,
                                  500               文化传播
            公司                                                  陆丽丽女士持有 10%
上海水清木华影视文化传媒
                                 1,000              文化传播     陆丽丽女士持有 90%
          有限公司

       4、发行人的子公司及合营/联营企业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子公司的情况详见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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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之“(五)发行人的对外
投资”之“1、子公司”。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合营/联营企业如下:

                         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上海漫道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直接持有其 27%的股权
     中证信用云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直接持有其 35%的股权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详见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章节所述。


     6、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或者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
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7、其他关联方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过关联交易的其他关联方包括宇通集团
的子公司、上海漫道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及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担任董事的公司。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关
联交易所涉及的合同和协议、发行人就关联交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资料等,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交易(年
度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100 万元)情况如下(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发行人合并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


     1、关联担保

     (1)2015 年 3 月,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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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高额保证合同》(公告保字第 02212015203701 号),发行人为子公司天天基金于

2015 年 3 月 9 日至 2016 年 3 月 9 日期间的法人账户透支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

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20 亿元人民币。

     (2)2016 年 3 月,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最

高额保证合同》(公告保字第 02212016260251 号),发行人为子公司天天基金于

2016 年 3 月 7 日至 2017 年 3 月 7 日期间的法人账户透支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

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20 亿元人民币。

     上述关联担保均经发行人 2014 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

上述关联交易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关联方共同投资、资产转让

     (1)2016 年,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 3,250.00 万元与关联方上海漫道

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东方财富征信有限公司,东方财富征信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00 万元,发行人持股比例为 67%,上海漫道金融信息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33%。2016 年 7 月,东方财富征信有限公司工商

注册成立。

     2016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上

海漫道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征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 年,发行人受让了上海漫道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东

方财富征信有限公司 33%股权,转让款合计 1,650 万元。受让完成后,公司持有

东方财富征信有限公司 100%股权,东方财富征信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6 年 11 月,前述股权转让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成。

     201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受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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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提供和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宇通集团委托同信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销其

公司债券项目,发生的承销服务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宇通集团            债券承销    4,250,000.00    1,280,000.00                 -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小,无需提交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4、关联方受托管理

     报告期内,东方财富证券(同信证券)存在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受托

管理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的情形。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述关联交易

中已经履行完毕的共计 8 笔,尚在履行中的共计 1 笔。东方财富证券(同信证券)

于 2015 年确认的托管收益共计 481,344.09 元,2016 年确认的托管收益共计

1,230,608.51 元,2017 年上半年确认的托管收益共计 5,083.13 元。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小,无需提交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三)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
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四)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四)同业竞争”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
无变更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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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暂行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情况进行了重新核查,
补充披露如下:


       (一)自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 1 宗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使
用权证张数口径统计),具体情况如下:

序   土地使                                                 面积(平
                  土地使用权证号            宗地号                           终止日期
号   用权人                                                 方米)
                                                                       商业:2043.12.29
               沪(2017)徐字不动产    徐汇区徐家汇街
1    发行人                                                  34,894    办公:2053.12.29
                   权第 003049 号      道 126 街坊 1/1 丘
                                                                       住宅:2073.12.29

       (二)自有房产、车位和在建项目

       1、自有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 1 项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
下:


序   房屋所                                                                       建筑面积
                         房产证号                    房屋坐落地
号   有权人                                                                       (平方米)

                沪(2017)徐字不动产
1    发行人                                  宛平南路 58 弄 3 号 1102 室            380.65
                    权第 003049 号

       2、自有车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取得 2 处车位,并取得相应的产权证书,具体
情况如下:



                                            3-1-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车位所                                                                   建筑面积
                                 房产证号                     车位坐落地
        号    有权人                                                                 (平方米)

                                                  58 弄小区地下室号地下 1 层车
         1                                                                              53.64
                                                             位 200
                         沪(2017)徐字不动产
              发行人
                             权第 003049 号
                                                  58 弄小区地下室号地下 1 层车
         2                                                                              53.64
                                                             位 216

             3、在建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嘉定新城 B16-1 地块商办项目新取得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沪
       嘉建(2017)FA31011420174562)。

             (二)租用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新承租的主要房屋(指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共计 5 处,具体补充披
       露如下:

序                                                                   面积(平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址                       租赁期限        权属证明
号                                                                   方米)
                          深圳市前海一
     深圳东财金融数                         深圳福田区金田路中                  2017.3.21-
1                         本资产管理有                                923.58                        -
     据服务有限公司                         洲大厦 19 楼 05 号                  2020.4.30
                            限公司
     西藏东方财富证       西藏东方财富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
                                                                                与经营期     X 京房权证海
2    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      北大街 32 号院 2 号楼      405
                                                                                  限相同     字第 203049 号
       北京分公司             公司             13 层 1506 部分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
     西藏东方财富证       山东甲申投资                                          2017.5.1-2   济房权证历字
3                                           路 13 号海辰大厦 B 座     524.08
     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020.4.30    第 188304 号
                                                 101、201 室
                                            武汉市武昌区联发九
     西藏东方财富证                                                             2017.7.15-
4                                黄莉       都国际第 7 栋 20 层 2     365.5                         -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7.15
                                               号、3 号、4 号
     西藏东方财富证
                                            四川神达州市达川区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7.1-2   达房权证南外
5                               肖光珍      南外农业银行综合二         400
     达州鸿雁街证券                                                              022.5.31    字第 017149 号
                                                    楼
         营业部

             (三)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


                                                     3-1-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下:

                                                                                         权利
序                                                       著作权登记证     首次发表日
                    名称                  权利人                                         取得
号                                                         书登记号           期
                                                                                         方式
         东方财富非标准化金融资
1                                                        2017SR106177      2015.9.30
         产交易 Android 版软件 V1.0
         东方财富非标准化金融资
2                                                        2017SR106164      2015.9.30
         产交易 iPhone 版软件 V1.0
         东方财富非标准化金融资
3                                         发行人         2017SR106158      2016.1.04
         产产品登记过户软件 V1.0                                                         原始
         东方财富非标准化金融资                                                          取得
4                                                        2017SR106170      2015.9.10
         产交易中台软件 V1.0
         东方财富非标准化金融资
5                                                        2017SR106182     2015.11.13
         产客服管理软件 V1.0
                                        上海微兆信息
6        微兆资产管理软件 V1.0                           2017SR210071     2016.12.30
                                        科技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权如下:

序
           权利人            商标名称                  申请号      类号         有效期至
号

 1                                                 13260539         35          2025.8.13
           发行人
 2                                                 13260626         36          2025.8.27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权。

         3、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顶级国际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
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取得《顶级国际域名证书》的域名如下:


序号                 域名                          域名所有者                     有效期至

     1        dongfanglicaishi.com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2.3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财富证券合法持有上述域名。


                                               3-1-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
人直接控股子公司和间接控股子公司发生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1.1 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子公司情况

     (1)东方财富证券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现 持 有 的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540000710910420Y,住所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法定代表人陈宏,注册
资本 520,000 万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证券
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承销与
保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其 99.88%的股份,东财研究所
持有其 0.12%的股份。

     (2)天天基金

     天天基金现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82253629E,住
所为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其实,注册资本 33,800
万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
范围为基金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以经营许可证为准),
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广告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3)东财研究所

     东财研究所现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046312860336,
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平福路 188 号 1 幢第三层,法定代表人陶涛,注册资本 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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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万人民币,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为证券投资咨询,企业财务,企业管理,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
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
管理咨询,电脑及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4)深圳东财金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东财金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19793815M,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1905 室,法定代表人周向洋,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计算机软
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的
销售;企业投资咨询;企业营销、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会展策划;从
事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东方财富金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1.2 新设立的子公司情况

     (1)上海徐汇东方财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上海徐汇东方财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10000MA1FL49J09,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811 室,法定代
表人陈凯,注册资本 20,000 万人民币,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其 70%的股权,天天基金持有其
19%的股权,东财研究所持有其 11%的股权。

     2、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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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
人直接参股公司发生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1)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324360627T,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幢,
法定代表人王关荣,注册资本 251,875 万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
上市),经营范围为证券行业联网互通平台建设,金融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投
资与资产管理,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金银制品及饰品销售,
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货运代理,自有设备租赁,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
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其 0.99%的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
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
查意见无其他变更与调整。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暂行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重新
核查,补充披露如下:

     (一)重大合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重大合同指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
尚未履行完毕的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
合同(业务合同除外,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十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
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已涉及的,不再赘述)。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 “十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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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所述事实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再新增其他重大授信
合同、担保合同。

       (二)侵权之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
生。


十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暂行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
并进行了重新核查,补充披露如下: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增加
注册资本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一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
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收购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发生的重大资产收购情况如下:

       1、增资东方财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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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7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与部分募集资金利息对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的议案》,发行人拟使用自有资金 45,940.00 万元及部分募集资金利息 14,060.00
万元对东方财富证券进行增资,增资总额为 60,000.00 万元,东方财富证券增资
完成后,注册资本由 460,000.00 万元增至 520,000.00 万元。

     2017 年 6 月 27 日,东方财富证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

     2017 年 6 月 29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大信验字[2017]第 4-00028 号),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6 月 28 日止,东方财富
证券已收到发行人新增股本人民币 600,000,000.00 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东方财富证券 99.88%的股份,东财研究所持
有同信证券 0.12%的股份。

     2017 年 7 月 26 日,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2016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发行人拟使用
超募资金 20,000.00 万元投资设立上海徐汇东方财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财小贷”,具体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其中,发行人使用超募资金 14,000.00
万元直接出资,持股比例为 70%;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天天基金出资 3,800.00 万
元,持股比例为 19%,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财研究所出资 2,200.00 万元,持股比
例为 11%,相关出资款将由发行人使用超募资金以增资的方式划转至天天基金和
东财研究所。

     2016 年 12 月 21 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徐汇
东方财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复函》(沪金融办[2016]288 号),同意发行人作为
主要发起人在徐汇区发起设立上海徐汇东方财富小贷公司,拟注册地为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811 室,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复函有效期为 6 个月。


                                     3-1-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7 年 6 月 21 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出具《关于上海徐汇东方财富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验收合格的批复》(沪金融办[2017]130 号),经验收,上海
徐汇东方财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基本具备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公司法
定代表人陈凯,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811
室。

       2017 年 4 月 5 日,上海顺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沪顺
会验字[2017]第 008 号),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止,上海徐汇东方财
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2
亿元整。各股东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2017 年 7 月 19 日,上海徐汇东方财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成立。

     除上述情况外,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
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所述事实情
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无其他变更与调整。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2017 年 6 月,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因发行人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4,288,779,718.00 元,发行人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因发行人于 201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本次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其
现行有效的章程系按照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所起草并审议通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3-1-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材料、决议等相关文件,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9 次,董事会会议 50 次,监事会会议 33 次,相关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部分“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无其他变更与调整。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
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暂行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税务情况进行了重新核查,补
充披露如下:

       (一)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中国境内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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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
                                                                        3%、6%、11%、
       增值税            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7%
                         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5%、7%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25%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政府补贴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金额较为重大的
财政补贴,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政府补贴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真实、
有效。

     (三)合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能按时申报,依
法纳税,未发现发行人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部分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所述事实
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
变更与调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

                                              3-1-3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变更与调整。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暂行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相关方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进行了重新核查,补充披露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除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部分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的 3 笔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标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诉讼、仲裁外,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新增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 3 笔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1、“12 蓝博 01”、“12 蓝博 02”债券仲裁

     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
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精密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联合发行人,
分别于 2013 年 2 月、2013 年 4 月在深交所备案发行了“12 蓝博 01”私募债券、“12
蓝博 02”私募债,并由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承销。上述债券存续期为 3 年
(附第 2 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吕青堂、安徽蓝博
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债券发行后,同信证券分别购买了金额为 2,400 万元的“12 蓝博 01”私
募债券和金额为 4,500 万元的“12 蓝博 02”私募债。因三家联合发起人及担保人
存在违法、违约情形以及无法按期履行上述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同信证券向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华南国仲深裁[2016]D208 号《裁决书》,第一被申请人安徽蓝博
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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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精密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三家被申请人”)应向东方财富证券支付“12 蓝博 01”私募债券和“12 蓝博
02”私募债本金合计人民币 69,000,000.00 元,利息合计人民币 6,762,000.00 元,“12
蓝博 01”私募债券违约金人民币 1,093,608.00 元,“12 蓝博 02”私募债违约金人民
币 617,625.00 元。因三家被申请人一直未按前述裁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东方财富
证券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
为(2016)皖 04 执 527 号)。2017 年 2 月 14 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
具《执行裁定书》((2016)皖 04 执 527 号),裁定继续冻结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
合诚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霍邱支行账户的存款及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
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霍邱支行账户的存款及安徽蓝博旺
机械集团精密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霍邱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期
限一年。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程序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
法院裁定终结,东方财富证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
行。2017 年 7 月 6 日,宇通集团根据其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作出的关于同信证
券“12 蓝博 01”、“12 蓝博 02”相关仲裁事项承诺,向东方财富证券支付补偿款
21,277,026.00 元及相关仲裁费用 638,295.50 元。

     2 、“13 天威 PPN001”债务仲裁

     同信证券于 2013 年 3 月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59,702,000.00 元购买保定天威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集团”)发行的面值为 6,000 万元的 2013 年度第一
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13 天威 PPN001”),“13 天威 PPN001”
存续期间,因天威集团财务状况出现严重恶化,偿债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3
天威 PPN001”持有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通过决议,宣布该债项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提前到期。因天威集团未能偿还其到期债务,各持有人共同向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 2015 年 8 月获得受理。

     2016 年 1 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天威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
因此上述仲裁程序中止。东方财富证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
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出具《撤案决定》
([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60 号),同意撤销上述仲裁。同时东方财富证券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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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其他持有人已经生效的裁决结果向天威集团破产管理人申
报债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天威集团破产重整尚未完成。

       3、“13 东特钢 MTN1”破产债权申报

       同信证券于 2013 年 1 月以人民币 30,131,193.70 元认购面值 3,000 万元的东
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集团”)2013 年度第一期中期
票据(以下简称:13 东特钢 MTN1),票面利率 6.10%,期限 5 年,到期日为 2018
年 1 月 15 日。该债券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拟通过做市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卖出给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但由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进
行后台操作,最终导致东方财富证券债券未交割成功,至今仍由东方财富证券持
有。

       由于东北特殊钢集团出现财务困难,发生了债务违约事项,2016 年 10 月 10
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阿拉善盟金圳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以
(2016)辽 02 破申 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东北特钢集团重整,并于同日指定
东北特钢集团清算组担任东北特钢集团管理人。

       2016 年 10 月 18 日,东方财富证券就持有的“13 东特钢 MTN1”3,000 万元本
金及 129.50 万元利息向东北特钢集团公司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东方财富证券
于 2016 年 10 月收到管理人的重整受理公告及债权申报有关通知,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 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管理人电话确认申报债权为
31,354,000 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东北特钢集团重整方案尚未公告。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
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被行
政机关处以金额在两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并经其实先生的书面确认,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长其实先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并经发行人现任总经理陶涛先生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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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现任总经理陶涛先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拟募集说明书法律文件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十一、发行人拟募集说明书法律文件的评价”所述事实情况及
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外,发行人已符合
《证券法》、《暂行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
件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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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黄宁宁      律师                   经办律师:方祥勇       律师




                                                             雷丹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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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表一:东方财富证券及其子公司的分支机构新取得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序
          许可证名称                持证人                颁发时间                                许可业务范围
号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1                                                        2017.3.28
                                     京分公司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业务。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2                                                        2017.3.21
                                     圳分公司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3                                                        2017.3.28
                                     藏分公司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业务。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4                                                        2017.6.12
                               京海淀大街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5                                                        2017.1.11
                               海永和路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6      经营证券期货业                                    2017.6.6
                               海唐安路证券营业部                                 顾问;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
          务许可证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7                                                        2017.2.22
                               州勤业路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8                                                        2017.6.6
                               州邗江中路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9                                                        2017.6.12
                               山前进西路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10                                                       2017.6.12
                               阴虹桥北路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11                                                       2017.6.6
                               圳华侨城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12                                                       2017.2.22
                               莞长泰路证券营业部                                                       券。




                                                                 3-1-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13                                                       2017.2.22
                               山桂澜北路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惠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14                                                       2017.2.22
                               州云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15                                                       2017.6.6
                               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16                                                       2017.2.21
                               山中山五路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17                                                       2017.2.22
                             海九洲大道中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18                                                       2017.6.12
                               门东华二路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19                                                       2017.6.12
                               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20                                                       2017.6.6
                             昌红谷中大道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21                                                       2017.6.12
                               州和汇路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22                                                       2017.2.22
                               华八一南街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23                                                       2017.2.22
                               州鑫泰街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24                                                       2017.2.22
                               兴洪兴路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25                                                       2017.5.12
                               乌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26                                                       2017.6.6
                               阳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券。




                                                                 3-1-4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27                                                       2017.6.6
                             溪三北西大街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28                                                       2017.5.12
                               暨红旗路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29                                                       2017.2.22
                               台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
 30                                                       2017.6.12
                               沙福元西路证券营业部                               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31                                                       2017.2.21
                               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鞍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32                                                       2017.5.17
                               山南胜利路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33                                                       2017.6.6
                               尔滨红军街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
 34                                                       2017.6.6
                               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                                                       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35                                                       2017.6.12
                               阳中华北路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36                                                       2017.3.28
                               喀则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业务。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37                                                       2017.3.28
                               萨八一路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业务。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38                                                       2017.3.28
                               萨江苏东路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业务。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39                                                       2017.3.28
                               萨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业务。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40                                                       2017.3.28
                             萨北京中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业务。




                                                                 3-1-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41                                                                    2017.7.21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以上业务均在上海市
                                         海分公司
                                                                                                                 范围内开展)。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42                                                                    2017.4.14
                                         北分公司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 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3                                                                    2017.7.21
                                         东分公司                                                  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44                                                                    2017.4.17
                                   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45                                                                    2017.3.8
                                   京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46                                                                    2017.3.21
                                   萨察古大道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7                                                                    2017.6.28
                                   都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8                                                                    2017.5.26
                                   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9                                                                    2017.6.19
                                   京陶然亭路证券营业部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50                                                                    2017.8.4
                                   岛同兴路证券营业部                                          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
                             同信久恒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
 51                                                                    2017.6.19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经营证券期货业                 货大厦营业部
          务许可证           同信久恒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拉萨营
 52                                                                    2017.5.4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业部
注 1: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工商注册成立,于 2017 年 1 月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其经营许可证情况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
师工作报告中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
注 2:上表中第 1-40 项为东方财富证券新设立的分公司、营业部的业务许可证信息,第 41-52 项为东方财富证券及久恒期货原分公司、营业部换发新的业务许可证信息。




                                                                              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