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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15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下列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及调整股票期
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
       1、本次注销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
注销及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
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相关事项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及《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格。
       3、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三个行权期及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严杰 田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