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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能电气: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9-27  

						                      北京盈科(厦门) 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19)盈厦门意字第 429 号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九月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8-19 层   电话:0592-2936688   传真:0591-2525625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9)盈厦门意字第 429 号



致: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能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
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出席本次
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
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
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与截止 2019 年 9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
股数额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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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9 年 9 月 10 日,公
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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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9 年 9 月 26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福州市仓山区金洲
北路 2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6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9 年 9 月 25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能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能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9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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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
股份合计 155,21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8,000,000 股的
比例为 50.393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55,042,6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0.3385%。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 16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550%。以
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进行验证。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6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50%;其中现场
出席 0 人,代表股份 0 股;通过网络投票 3 人,代表股份 169,4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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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
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提案为:


  序号                                         议案内容

     1       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       审议《关于聘请 2019 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3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审议《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
次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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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
统计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2,600                                99.8909%
   反对                    169,400                                   0.1091%
   弃权                       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反对                     169,400                                100.0000%
   弃权                        0                                      0%


    2、审议《关于聘请 2019 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2,600                                99.8909%
   反对                    169,400                                   0.1091%
   弃权                       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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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反对                     169,400                                100.0000%
   弃权                        0                                      0%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2,600                                99.8909%
   反对                    169,400                                   0.1091%
   弃权                       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反对                     169,400                                100.0000%
   弃权                        0                                      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该
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55,042,600                                99.8909%
   反对                    169,400                                   0.1091%
   弃权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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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0                                       0%
   反对                     169,400                                100.0000%
   弃权                        0                                      0%


     根据上述表决统计情况,各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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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玉林


                                                         经办律师:
                                                                                陈福阵


                                                         经办律师:
                                                                                刘孙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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